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科与吴居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科,男,农民。被执行人吴居仓,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王金科诉被告吴居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吴居仓于2012年10月2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金科3459.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居仓于2013年4月15日将执行标的3459.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拴信人民陪审员:时元功人民陪审员:兰银贵

书记员:张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