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科,男,农民。被执行人吴居仓,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王金科诉被告吴居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吴居仓于2012年10月2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金科3459.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居仓于2013年4月15日将执行标的3459.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拴信人民陪审员:时元功人民陪审员:兰银贵
书记员:张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