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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晓红与陈文忠、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宝运集团、宝运集团千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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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晓红,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下岗职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代表人吕玉发,经理。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73号兰晓红与陈文忠、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宝运集团、宝运集团千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兰晓红的医疗费44627.92元(被告陈文忠已支付43411.1元)、误工费10720元、护理费10175元(被告陈文忠已支付2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720元、残疾赔偿金7662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313.23元(儿子兰敬阳10130.5元、父亲兰来禄4406.08元、母亲徐改桃3776.64元)、住宿费1485元(被告陈文忠已支付1365元)、交通费828.6元、衣物损失357.2元(被告陈文忠已支付1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共计166435.95元,由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在陕CT49**号轿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357.2元;兰晓红的鉴定费800元以及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46078.75元,共计46878.75元,由陈文忠赔偿42190.88元,并由宝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的赔偿款到帐后,由于陈文忠诉前已支付兰晓红46986.5元,多出的4795.62元返还陈文忠。案件受理费283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1415元,由兰晓红负担145元,陈文忠负担1270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执行中,被执行人人保财险千阳支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将赔偿款120357.2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兰晓红,并将陈文忠多支付的案件款予以返还。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