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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真让与胡亚林、李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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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真让,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宝平路**。代表人吕玉发,经理。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262号张真让与胡亚林、李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张真让的医疗费32568.46元(其中24367.98元胡亚林已支付)、交通费371.9元(其中87.6元胡亚林已支付)、误工费7860元、护理费4740元(其中63天计3780元胡亚林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975元、营养费1580元、残疾赔偿金72980元,共计122075.3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在陕CT49**号轿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张真让的鉴定费230元以及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2075.36元,共计2305.36元,由胡亚林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的赔偿款到帐后,由于胡亚林诉前已支付张真让28235.58元,多出的25930.22元返还胡亚林。案件受理费26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1310元,由胡亚林负担。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将赔偿款120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真让,并将案件款24620.22元(扣除其应负担的诉讼费)返还胡亚林。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