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马甲,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马乙,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居民。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某,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马甲、马乙、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