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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蓝桂英与陈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江海法执字第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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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蓝桂英. 申请执行人:黄佰旺。法定代理人:蓝桂英,系黄佰旺的祖母。申请执行人:黄金梅。法定代理人:蓝桂英,系黄金梅的祖母。被执行人:陈国华。被执行人:李翠莲。被执行人:陆有能。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海法交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53478.20元、诉讼费77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江海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卫民代理审判员:郭亮亮人民陪审员:吕秀萍

书记员:司徒琳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