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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兵申请执行吉孝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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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兵,女,住三台县龙树镇。被执行人吉孝虎,男,住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被执行人蔡文君,女,住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

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吉孝虎、蔡文君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向永太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