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桂琳与青岛金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98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桂琳,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金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扬,职务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桂琳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343元,执行费115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3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