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大仓管道防腐保温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文慧,女,汉族,系青岛大仓管道防腐保温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翁派斯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礼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青岛大仓管道防腐保温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翁派斯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2990.00元,执行费4595元,共计317585元,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0)李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