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执行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审结,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110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内容发生冲突,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 (2012)李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黄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