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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为信与青岛海诺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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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为信,男,汉族,系即墨市鑫昌达机械厂业主。被执行人青岛海诺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珍,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为信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诺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21803元支付申请人,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0)李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