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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志杰与金立海、曲秀贞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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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志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金立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曲秀贞,女,汉族。委托代理单浩,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梦梦,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杰与被执行人金立海、曲秀贞债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元,并发还给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2)李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