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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大虹英网吧作者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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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整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大虹英网吧。法定代表人薛雁超,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虹英网吧作者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2日审结。本案(2010)青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现在已经不经营了,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放弃财产申请执行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青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娇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