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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芳与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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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女,汉族,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芳与被执行人青岛通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1122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1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