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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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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审结。本院(2010)李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共计8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