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审结。本院(2010)李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共计8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