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1。被执行人许某2,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许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某2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1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34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