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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翟某甲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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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翟某甲,男,200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法定代理人翟某乙,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翟某丙,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祖父。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翟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0)景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缴纳执行款2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执行费50元,现已将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景执字第532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