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无业。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3)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维武、代检察员余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14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还所盗现金3635元,案发后所盗财物均已被追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芳
书记员:同慧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