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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樊万彬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鸡冠刑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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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万彬,男。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8月29日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万彬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硕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万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万彬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万彬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静杰代理审判员:吴景文人民陪审员:谈雷

书记员:许席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