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刚建,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刚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刚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将赃物退还或退赔给各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曹刚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刚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姚双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