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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杨荣荣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镇刑初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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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荣,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镇安县永乐镇前街**,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荣荣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荣荣的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