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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齐正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刑初字0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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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正友,男,出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无业。1984年因流氓、拐卖人口和脱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12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涛,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正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彭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正友及其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正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齐正友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齐正友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2000年又因盗窃被处罚金,现又犯盗窃之罪,实属累教不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也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光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