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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张燕斌、巨博如、淡宏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眉刑初字第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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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存良,男,200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被告人郭二民,男,199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1998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与原判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卫朝,男,199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00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被告人淡某某,又名谈某某,男,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被告人巨博如,男,2011年11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燕斌,男,2012年6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13)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淡某某、巨博如、张燕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肖建军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尹存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辩解起诉书指控第四、第五宗犯罪自己未参与,是公安机关逼迫他,殴打他让他签字承认的。对其它的犯罪事实都予以承认。被告人郭二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王卫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辩解自己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七宗、第十二宗、第十三宗犯罪,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宗犯罪自己未参与。被告人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作案时自己未进受害人家院子,偷到车后负责将车骑到西安,一趟分400元,骑了三次。被告人巨博如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事实辩解自己只收购了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宗、第十一宗、第十二宗、第十三宗犯罪中的赃车,起诉书指控第一、第二、第六、第九宗犯罪中的赃车自己未收购。被告人张燕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7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王卫朝窜至宝鸡市高新区潘家湾街道丁字路口,盗走郝某某存放在路口东南边市场旁一辆价值3600元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后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连夜将该摩托车骑到西安市长安区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2、2012年5月12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王卫朝窜至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明星村七组、八组。见七组王某某、八组路某某租住房门未锁,三人先后进入院内盗走王某某家一辆价值3300元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路某某家一辆价值3000元轻骑二轮摩托车。后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连夜将所盗两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市长安区以20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3、2012年8月10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王卫朝窜至岐山县蔡家坡镇三道岭村五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王某甲、王某乙家院内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王卫朝进入院内,盗走王某甲家一辆价值2300元蓝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王某乙家一辆价值1800元灰色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500元蓝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后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连夜将该三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市长安区以35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张燕斌。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4、2012年9月29日晚,尹存良驾驶摩托车带郭二民、王卫朝窜至眉县马家镇魏家堡村西组,尹存良、郭二民使用手电从农户门缝向内查看寻找摩托车,当发现蒲某某家院内停放一辆摩托车时,引起蒲某某邻居杨某某家狗不停的叫,郭二民将事先准备的毒药抹在火腿上扔给狗,狗吃后被毒死,随后尹存良翻入院内将院门打开,尹存良、郭二民进入院内将一辆价值5000元铃木二轮摩托车推出院子交给王卫朝,王卫朝将车推走藏于村口。尹存良、郭二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蒲某甲家中有摩托车后,尹存良翻入蒲某甲家中把院门打开,而后郭二民进入院内二人将院中停放的一辆价值4300元五羊牌三轮摩托车推出,后郭二民、王卫朝分别骑被盗两辆摩托车到西安市长安区以33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张燕斌。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5、2012年10月4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王卫朝窜至眉县金渠镇田家寨村三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黄某某、黄某甲家院内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王卫朝进入院内,盗走黄某某家一辆价值3800元红色钱江二轮摩托车、盗走黄某甲家一辆价值5300元红色大运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000元蓝色大阳二轮摩托车,随后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连夜将该三辆摩托车骑至西安市长安区以45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张燕斌。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6、2012年10月20日晚,尹存良、郭二民窜至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五组、七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五组王某、七组赵某某、赵某甲家院内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进入院内,盗走王某家一辆价值1800元蓝色珠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赵某某家一辆价值1300元蓝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赵某甲家一辆价值2500元红色五羊三轮摩托车、22袋价值4400元周原牌猪饲料,尹存良骑三轮摩托先将饲料拉回其胡新村家中。后与郭二民将所盗两辆二轮摩托车架在三轮车上连夜骑至西安市长安区,两辆二轮摩托车以1000多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郭二民把三轮摩托车在兴平市摩托车市场出售。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伙分后挥霍。7、2012年10月26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王卫朝窜至岐山县五丈塬镇五星村七组、五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见某某、见某甲家院中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王卫朝进入院内,盗走见某某家一辆价值800元桃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台价值800元黑色海尔牌液晶电视机,三件衣服外套。盗走见某甲家一辆价值1000元白色豪爵二轮踏板摩托车。后尹存良将液晶电视拿回家,因搬运过程中显示器损坏,后扔掉。郭二民将电动车骑回兴平卖掉,王卫朝将盗来的豪爵踏板摩托车骑至西安市长安区以14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张燕斌。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8、2012年10月27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窜至岐山县蔡家坡镇岐星村十组。发现冯某家院门前有摩托车碾压痕迹,尹存良翻入院中将院门打开,郭二民进入院内与尹存良将一辆价值6700元蓝色建设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偷走,后郭二民、尹存良连夜将该摩托车骑到西安市长安区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张燕斌。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伙分后挥霍。9、2012年11月24日晚,尹存良伙同郭二民、淡某某从岐山县蔡家坡镇乘坐出租车窜至永乐村四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张某某、张某甲家院内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淡某某进入院内,盗走张某某家一辆价值2300元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张某甲家一辆价值700元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随后郭二民、淡某某连夜将两辆摩托骑到西安市长安区以20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淡某某伙分后挥霍。10、2012年11月29日晚,尹存良驾驶摩托车带郭二民、淡某某窜至眉县金渠镇范家寨村九组,尹存良翻墙进入葛某某家院内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淡某某进入院内盗走一辆价值1200元红色重庆建设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6500元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后由郭二民、淡某某连夜将两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市长安区以2000余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淡某某伙分后挥霍。11、2012年11月30日晚,尹存良驾驶摩托车带郭二民、淡某某窜至眉县首善镇北兴村三组、二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冯某某、王丙家中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淡某某进入院内,盗走冯某某家一辆价值3100元灰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王丙家一辆价值2200元蓝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后郭二民、淡某某分别骑两辆摩托车至西安市长安区将二车以20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淡某某伙分后挥霍。12、2012年12月3日晚,尹存良驾驶摩托车带郭二民、王卫朝窜至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三组、四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三组段某某、闫某某家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王卫朝进入院内盗走段某某家一辆价值5300元红色大运三轮摩托车、闫某某家一辆价值1500元红色绿源电动摩托车、价值2100元两只奶羊,盗走四组王某丁家门前停放一辆价值4000元骥达牌三轮摩托车。而后在村边三人将电动车、两只奶羊分别抬上两辆三轮摩托车货厢,由郭二民、王卫朝分别将两辆三轮摩托车骑至西安市长安区将三辆摩托车以40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王卫朝将两只奶羊拉回其兴平家中。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13、2012年12月4日晚,尹存良驾驶摩托车带郭二民、王卫朝窜至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十二组,尹存良先后翻墙进入郝某甲、李某甲、李某家院内打开院门,而后郭二民、王卫朝进入院内盗走郝某甲家一辆价值1800元黑色邦德二轮电动摩托车、李某甲家一辆价值3100元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李某家一辆价值3700元红色骥达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900元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而后在村边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将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分别抬上两辆三轮摩托车货厢,由郭二民、王卫朝分别将两辆三轮摩托车骑至西安市长安区将四辆车以6200元卖给事先联系好收购其赃车的巨博如。所获赃款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伙分后挥霍。又查,案发后王卫朝亲属向公安机关上交赃款1000元,公安机关从巨博如处追回电动车一辆,以上款物已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巨博如现金6000元并以非法所得没收。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一、综合证据。(一)书证。1.证明尹存良身份信息的书证。(1)尹存良户籍信息证明尹存良出生于1978年10月7日。(2)(2003)杨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3年8月14日尹存良因犯盗窃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3)(2006)狱字第774号释放证明书证明:尹存良于2006年10月31日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4)(2008)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7年12月24日尹存良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5)(2010)释字第66号释放证明书证明:尹存良于2010年4月21日在陕西省马兰监狱刑满释放。2.证明郭二民的身份信息的书证。(1)郭二民户籍信息证明郭二民出生于1973年2月11日。(2)(1998)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6年6月13日郭二民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盗窃罪,1998年12月8日被兴平市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3)(2003)狱字第998号释放证明书证明:郭二民于2003年2月17日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3.证明王卫朝身份信息的书证:(1)王卫朝户籍信息证明王卫朝出生于1969年7月20日。(2)(1990)兴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0年12月21日王卫朝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3)(1996)狱字第632号释放证明书证明:王卫朝于1996年10月7日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4)(2000)兴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0年10月31日王卫朝因犯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5)(2003)狱字第960号释放证明书证明:王卫朝于2003年8月15日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满释放。4.证明淡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书证。淡某某户籍信息证明淡某某出生于1968年4月5日。5.证明巨博如的身份信息的书证。(1)巨博如户籍信息证明巨博如出生于1963年12月12日。(2)(2011)长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11月28日巨博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3)西看释字(2012)第009号释放证明书证明:巨博如于2012年1月11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刑满释放。6.证明张燕斌的身份信息的书证。(1)张燕斌户籍信息证明张燕斌出生于1976年12月18日。(2)(2012)杨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6月14日张燕斌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7.扣押物品清单五份。(1)尹存良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持有人尹存良处扣押液压钳一把、手电二个、折叠刀一把、手提包一个。(2)郭二民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持有人郭二民处扣押自制改锥二个、药品一瓶、手电一个、二用起子一个、锥子一个、改锥套筒一个、折叠小刀一个、银行卡一个、香肠三根等物。(3)王卫朝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持有人王卫朝处扣押内六棱一个、自制改锥一个、改锥套筒一个、折叠小刀一把。(4)巨博如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持有人巨博如处扣押手电一个、改锥一个、钥匙两把。(5)巨博如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持有人巨博如处扣押现金6000元。8.代收罚款收据证明公安机关没收巨博如非法所得6000元。9.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在2012年10月至12月巨博如手机(1348480****)与尹存良手机(1829270****)、郭二民手机(1399209****)通话记录,张燕斌手机(1533906****)与尹存良手机(1829270****)、郭二民手机(1399209****)通话记录情况。(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尹存良辨认11号男子张燕斌就是买其偷来摩托车的人。(2)辨认笔录证明尹存良辨认5号男子就是买其偷来的摩托车的人巨博如。(3)辨认笔录证明张燕斌辨认其从11号男子郭二民处购买过无手续的摩托车和电动车。(4)辨认笔录证明张燕斌辨认10号男子(王卫朝)是和郭二民一伙的,10号男子和郭二民一起给其卖过好几次赃车。(5)辨认笔录证明张燕斌辨认5号男子姓尹(尹存良),其从姓尹处购买过好几次无手续的摩托车。(6)辨认笔录证明巨博如辨认5号男子姓尹(尹存良),从他手里购买过好几次无手续的摩托车。(7)辨认笔录证明巨博如辨认11号男子是郭二民,其从郭二民手里购买过好几次无手续的摩托车。(8)辨认笔录证明巨博如辨认10号男子(王卫朝)就是和郭二民一伙的,其从王卫朝和郭二民手中买过赃车。(9)辨认笔录证明淡某某辨认1号巨博如是购买其盗窃来摩托车的人。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一)第一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明,2012年5月8日早晨到潘家湾街道去摆摊,发现三轮摩托车被盗,锁子被剪扔在地上。被盗车是宗申ZS150ZH-2D红色摩托车,是2010年11月在蔡家坡花6500元买的,被盗时有九成新,价值5800元。2.书证。被盗摩托车信息证明被盗摩托车为红色宗申牌摩托车,型号:ZS150ZH-2D,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郝某某,住址: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下甘沟**。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潘家弯路口卖饭的市场护栏旁是他与郭二民、王卫朝2012年5月初盗窃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的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15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宗申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6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大约5月初的一天,他和郭二民、王卫朝来到宝鸡,当时在潘家湾附近找了一个旅社住下,到晚上12点左右,他和郭二民、王卫朝从旅社出来到街道转,他们到潘家湾丁字路口东南边见有个市场,市场护栏上用铁链栓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郭二民说反正也没有找下车,那就偷这辆。郭二民用丁字形工具把链子别坏,尹存良用丁字型工具将车的点火开关打开,王卫朝骑着三轮带着他们往西走了约1公里,见是八鱼镇街道,郭二民让在街道看一下能否找到摩托车,于是王卫朝骑着刚才偷来的摩托车藏在路边,然后过来给他们看人。他们见一排路边门面房前停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郭二民用丁字型工具将车头锁拧开,然后把点火开关拧开,郭二民将车发着(本宗犯罪未找到失主),尹存良坐在郭二民的车上,王卫朝还是骑第一辆偷得车,他们连夜到西安,王卫朝电话联系巨博如,巨博如来看车后给了他们大约3000元。把吃住花费算了后,剩下2600元他们平分了。(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5月份一天晚上,他和尹存良、王卫朝在宝鸡南边一个丁字路口附近转找车,后在丁字路口东南方向一个卖小吃的市场发现铁栏杆上栓着一辆三轮摩托车,他和尹存良商量偷这辆车,王卫朝在路边看人,他用丁字型工具打开锁车的锁链,后拧开点火开关,发着车,王卫朝骑着把他和尹存良带上向西走了一、二公里一个街道,他们看见在一个门面房前停了一辆三轮车,王卫朝给他们望风,他用工具把点火开关打开,他就把车发着带上尹存良,王卫朝骑上第一次偷来的三轮车向西安走,第二天早上七、八点钟到西安,到后王卫朝联系巨博如,巨博如来后把车看了,最后二辆车卖了3000多元,这钱他们三人平分了。(二)第二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王某某租住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七组,2012年5月12日晚,他停在院内的本田两轮摩托车被人偷走了。摩托车是2011年7月5日以5600元钱买的。(2)被害人路某某陈述证明,路某某租住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8组,2012年5月12日晚他放在院内的轻骑两轮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2011年4月21日在宝鸡市东风路联盟摩托车商城以5680元买的。2.书证。(1)陕CCK2**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某某,车型为本田牌SDH125-52A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786.32元。(2)陕CCH3**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路某某,车型为轻骑牌QM125-3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854.7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宝鸡高新区马营派出所西边一村子(明星村)是他与郭二民、王卫朝2012年5月初盗窃两辆两轮摩托车的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15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轻骑牌QM125-3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000元,本田牌SDH125-52A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3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大约5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他与郭二民、王卫朝来到宝鸡高新区马营派出所西边约二、三百米左右一个村子,他们看到一个院子停了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他们三人进去将车慢慢推出来,然后王卫朝推走藏车。他和郭二民在另一户院子发现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他们将车推出,王卫朝骑一辆、郭二民骑一辆,连夜到西安,联系巨博如,巨博如让他们把车骑到他住的村子北边一个卖早点的门面房附近,他们过去见到巨博如,巨博如看完二车后给了他们大约2600元,钱后来他们三人平分了。(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4月底5月初一天,他和尹存良、王卫朝三人到宝鸡,尹存良把他们领到一个叫马营的村子,这个村子人很杂,他们三人转看有没有摩托车,在一家院子看到有一辆摩托车,他们三人进到院子把摩托车推出来,叫王卫朝骑到偏僻的地方藏起来,他和尹存良继续找车,在另一家院子有一辆摩托车,他和尹存良进到院子把车推出来,后王卫朝骑一辆,郭二民骑一辆,连夜到西安,第二天早上7、8点尹存良电话联系巨博如,他们按照巨博如的要求把车骑到他村北边卖早点门面房附近,巨博如看车后给了他们2000元,这钱他们三人平分了。(3)被告人王卫朝供述证明,2012年4月底巨博如介绍他和郭二民、尹存良认识后,他们就常联系,5月中旬一天郭二民给他打电话叫与尹存良一起到宝鸡,在兴平车站见到尹存良后他们一起坐班车到宝鸡,当天晚上,他们三人来到宝鸡高新区的一个村子,村子里租房的人比较多,所以院门大多都开着,他主要是在路口负责看人,尹存良、郭二民先推出一辆二轮交给他,他将车藏起来。随后尹存良、郭二民又偷一辆二轮摩托车,他们连夜骑到西安,在巨博如村子北边路边卖给巨博如,卖了具体多少钱他记不清了。车子具体品牌他记不清,是二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三)第三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蔡家坡镇三道岭村五组。2012年8月10日晚放在院子里的摩托车被偷,摩托车是蓝色本田125-46型两轮摩托车。是2009年10月在陈仓区虢镇花5128元买的。(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其家住蔡家坡镇三道岭村五组。2012年8月10日晚放在院内的二辆摩托车被盗,一辆是他的灰色轻骑铃木110型两轮摩托车,车是2009年10月在五丈塬镇以3717元购买的。另一辆车是他儿子的,是一辆蓝色125-2型两轮摩托车,车号陕CEC6**,是2011年6月在五丈塬镇花6025元购买的。2.书证。(1)陕CE64**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某甲,车型为蓝色新大洲本田125-46型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5128.21元。(2)陕CEC6**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戊(王某乙之子),车型为蓝色豪爵125-2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6025.64元。王某乙摩托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某乙,车型为灰色轻骑铃木110型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3717.95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蔡家坡镇三道岭村五组王某甲家、王某乙家为其2012年8月10日晚与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摩托车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轻骑铃木110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800元,豪爵125-2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4500元,蓝色新大洲本田125-46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23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8月初一天晚上,他骑踏板车带郭二民、王卫朝从蔡家坡顺西宝中线往东到一个村子,在一户里偷了一辆灰色二轮摩托车,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在另一户偷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随后一起骑到西安,卖给了张燕斌。作案工具有梅花起子一把、剪钢筋剪子一把、用梅花起子自制的小板子、内六方专用小扳手一套、小水果刀一把。梅花起子不知是谁买的,内六方专用小扳手是他买的,都是为了发动偷来的车,卸车头跟前螺丝用,小水果刀是他买的,是割偷来车电线发动机用,剪钢筋剪子是为了剪锁车头锁子用的,用梅花起子自制的小扳手不知是谁的,就是为了把摩托车钥匙孔钻,如果能把车钥匙打开,就不需要再割车电线了。(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8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他和尹存良、王卫朝在蔡家坡一家旅社睡觉,到晚上12点左右,尹存良骑车带着他两个往一个村子走,村子就在东边,他们在一个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另一个农户家中偷了二辆二轮摩托车,其中一辆是弯梁,然后他们三个就一人一辆骑到西安卖了,卖给巨博如还是张燕斌他记不清了。他们几个偷摩托车都是在晚上,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盗窃摩托车,他们到一个村子之后,就趴在农户的大门门缝往里面看有没有摩托车,如果看不进去,他就把尹存良架起来让他趴在墙上往院子看有没有摩托车,有时有的群众的房子连成一片,他就把尹存良架起来翻到房上,他就挨家挨户的用手电往院子照,然后他们就进到院子里偷。(3)被告人张燕斌供述证明,2012年5月份他刚从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尹红亮(良)知道后来他家看他,在闲聊中尹红亮想让张燕斌收他偷的摩托车,张燕斌说他现在的事还没有了结,等判决以后再说,时间不长尹红亮有一天带着郭二民来找张燕斌,他们在一起说了一会话,就是说郭二民也是偷车的,然后郭二民给他留了个电话,说以后有偷下车就给他送,张燕斌同意他们就走了。2012年8月10日左右一天凌晨6点多,郭二民、尹存良和王卫朝骑着两辆蓝色两轮摩托车和一辆灰色110两轮摩托车到他家,他看车有七、八成新,就给他们大约3500元,后来他把这三辆车在西安市鱼化寨机动车交易市场卖了4400元左右。(四)第四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蒲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马家镇魏家堡村西组。2012年9月30日晚放在院内的摩托车被盗,车是一辆铃木两轮摩托车,车牌号陕CZ99**,是2011年11月23日在陈仓区东风路宝鸡华铃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实际的车价是6800元,发票上车价是5800元。(2)被害人蒲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马家镇魏家堡村西组。2012年9月30日晚放在院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被盗,车是广州五羊牌,是2011年6月花6700元在眉县常兴镇购买的,发票上价是5000元。2.书证。陕CZ73**机动车信息证明该车所有人为蒲某甲,车型为五羊牌WY150ZH三轮摩托车。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眉县马家镇魏家堡村**村民)证言证明,2012年9月30日早上发现她家的狗身上发硬,看样子是中毒死了。听说蒲某某、蒲某甲家被盗了,蒲某某家是一辆二轮摩托车、蒲某甲家是一辆三轮摩托车。4.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眉县马家镇魏家堡西堡蒲某甲、蒲某某家为其9月29日晚与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摩托车的地点。5.鉴定意见。(1)眉价鉴字(2012)第98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WY150ZH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4300元。(2)眉价鉴字(2012)第99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铃木牌HJ125K-A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5000元。(3)公(宝)鉴(化)字(2012)毒物检验报告证明,蒲某某东邻魏都宁家狗被毒死,从送检狗呕吐物中检出呋喃丹毒物成分。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证明魏家堡村西组蒲某甲家及蒲某某家被盗后,公安机关对两家现场的勘查情况。7.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9月底一天晚上,他骑车带郭二民、王卫朝从眉县又一村旅社出发,往县城北边过了渭河桥、顺西宝中线往东走了一段,在路北一个村子里准备偷时,那家旁边的狗叫的声音很大,郭二民就用带的毒药抹在火腿肠上给狗吃,把狗毒死了。他们就偷了一户红色三轮摩托车;另一户一辆二轮摩托车,郭二民、王卫朝连夜骑到西安卖给张燕斌。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事后郭二民给了他1300元钱。(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9月底一天晚上,尹存良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王卫朝从眉县县城西边过了渭河,在铁路边一个村子,在一个农户家中偷摩托车时对门家狗叫,他们就在酱鸭肠上面抹了些毒药扔给狗吃,把狗毒死了,他们就把一辆二轮摩托车偷出来,接着在不远的一个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然后他们就把二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卖给了张燕斌。卖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卖车的钱他们平分了。(3)被告人张燕斌供述证明,2012年9月30日左右的凌晨6点多,郭二民和王卫朝骑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到他家,他看车有七、八成新,他给他们大约3300元,后来他把这两辆车在西安市鱼化寨机动车交易市场卖了4000元左右。(五)第五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金渠镇田家寨村三组。2012年10月5日凌晨他家被盗。他家一辆红色钱江QJ125-26摩托车被盗。车牌号:陕CZ93**,车是去年购买的,当时花了6800元。(2)被害人黄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金渠镇田家寨村三组。2012年10月5日凌晨他家被盗,被盗的东西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是蓝色大阳DY125-5型,车号是陕CX86**,09年买时花了5500元,三轮摩托车是红色大运DY150ZH-6型,2012年5月份购买的,花6500元。2.书证。(1)陕CZ93**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黄某某,车型为钱江QJ125-26型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854.37元。(2)陕CX86**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黄某甲,车型为大阳DY125-5型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854.37元。合格证证明大运DY150ZH-6正三轮摩托车的信息。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金渠镇田家寨村三组黄某某家、黄某甲家为其2012年10月4日晚与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摩托车的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钱江QJ125-26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800元,大阳DY125-5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2000元,大运DY150ZH-6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53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国庆期间的一天晚上,他骑车带着郭二民、王卫朝从眉县又一村旅社出发,到县城南边一个村子,他们下车进到村子里,偷了一户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另一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随后他和郭二民各骑一辆二轮摩托车,王卫朝骑一辆三轮摩托车,连夜骑到西安以4000多元钱卖给张燕斌。(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国庆期间一天,他和尹存良、王卫朝在眉县又一村旅社住到晚上11点多,尹存良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王卫朝往眉县县城南边走,他记得公路边有一个驾校,他们从驾校东边水泥路进到村子里面,在一个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另一个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他和尹存良分别骑着二轮摩托车,王卫朝骑着三轮摩托车,他们到西安卖给了巨博如,卖了4000元左右,除过他们的花费,其余钱他们平分了。(3)被告人张燕斌供述证明,2012年10月初一天凌晨5、6点郭二民和卫朝骑了一辆红色大运三轮摩托车拉着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及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到他家,他看三轮车和摩托车都有八成新,他给了他们大约4500元,后来他把这三辆车在西安市鱼化寨机动车交易市场卖了5000元左右。(六)第六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五组,2012年10月21日凌晨他家一辆蓝色珠峰牌ZF125-21型二轮摩托车被盗,车牌号陕CE65**,是2009年10月花5500元钱买的。(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七组。2012年10月20日晚他家一辆翡翠蓝色豪爵铃木牌EN125-2A二轮摩托车被盗,车是2007年10月买的,当时花了6480元。(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七组。2012年10月20日晚他家一辆红色五羊牌WY150ZH型三轮摩托车被盗,车是2011年3月花5000元买的。同时被盗的还有猪饲料,大约有22、23袋左右,每袋重80斤,每袋价值215元,总价值:5000元。2.书证。(1)陕CE65**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某,车型为珠峰牌ZF125-21型两轮摩托车,含税价为5500元。(2)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赵某某,车型为豪爵EN125-2A型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5538.46元。(3)陕CEC1**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赵某甲,车型为五羊牌WY150ZH型三轮摩托车,含税价为4854.37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蔡家坡镇永乐村七组赵某甲、赵某某、王某家为其2012年10月20日晚与郭二民盗窃摩托车及猪饲料的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珠峰牌ZF125-21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800元,豪爵EN125-2A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300元,五羊牌WY150ZH型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2500元,22袋周原牌猪饲料经鉴定价格为44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他带着郭二民从蔡家坡坐出租车顺西宝中线往东约二、三公里路北的一个村子,偷了一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二十多袋猪饲料;另一户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第三户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他先把猪饲料拉回家,随后他和郭二民将车骑到西安卖给巨博如。分多少钱记不清了。(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中旬,他和尹存良在蔡家坡一个村子偷了两辆二轮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车饲料。当天他和尹存良在蔡家坡街道一家舞厅看表演,到晚上12点左右,他两出来叫了一辆出租车,往东走,到了一个村子,他和尹存良在这个村子二户农户家中分别偷了二辆二轮摩托车,在另一家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车饲料。尹存良把饲料拉到他家去了。他们把三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后卖了。因为尹存良把饲料拉回家,他就把这辆三轮摩托车骑到兴平摩托车市场卖了1200元,卖车的钱没有给尹存良,那二辆二轮摩托车他们卖给了巨博如,卖了1000多元。除过他们花费的其余的他们平分了。(七)第七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见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五丈原镇五星村七组,2012年10月26日晚家中被盗,丢失的东西有一辆桃红色绿驹电动车,车是2011年3月花2450元购买的,一台黑色32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电视机是2011年5月花3100元购买的,夹在书中500元现金,还有一件黑色羽绒制服和一件蓝色羽绒服、一件蓝色夹克大约价值600元,共计损失价值6650元。(2)被害人见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五丈原镇五星村五组,2012年10月27日凌晨家中一辆白色豪爵二轮踏板摩托车被盗,车是2007年花5100元购买的。2.书证。(1)收据两张证明见某某的绿驹电动车和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机购买时的价格。(2)机动车信息收据证明该车所有人为见某甲,车型为豪爵HJ125T-9型两轮摩托车,购买价为5100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岐山县五丈塬镇五星村五组、七组见某甲、见某某家为其2012年10月26日晚与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摩托车、液晶电视机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绿驹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800元,豪爵HJ125T-9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000元,海尔牌32寸液晶电视机经鉴定价格为8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0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他带郭二民、王卫朝到五丈塬南边诸葛亮庙北边一个村子,在一户院子偷了一辆红色电动车,在房子里偷了一个液晶电视、三件外套;在另一户院子偷了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他把液晶电视拿回去了,王卫朝把踏板摩托车骑回去了,郭二民把电动车骑到西安卖给张燕斌。(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10月的一天,他和尹存良、王卫朝在蔡家坡一家网吧上网,到晚上12点时,他们叫了一辆出租车往南走,到后他们步行到一个村子里面,在一家他们偷了一辆电动车和一个液晶电视机以及三件衣服。在隔壁那家偷了一辆踏板二轮摩托车。尹存良把电视机抱回家了,他把电动车骑回家了,那辆踏板摩托车就给了王卫朝让他骑到西安卖给张燕斌,衣服他们每人一件,他穿了一件像制服的黑色棉衣。(3)被告人王卫朝供述,2012年10月底,他和郭二民坐车到蔡家坡与尹存良见面后,他们就在网吧上网,到晚上12点左右,他们叫了一辆出租车,从蔡家坡东面一条大路一直向南走,到村口后他们就步行到村子里面。王卫朝还是在他们跟前看人,尹存良翻墙进去偷车,开始他们推了一辆电动车给王卫朝让把车藏起来,王卫朝把车藏好后,他们又推来一辆踏板摩托车,尹存良还抱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当时郭二民说电动车他自己用呢,让王卫朝把踏板摩托车骑到西安去卖。王卫朝就把踏板摩托车骑到西安去卖给张燕斌了,卖了1400元。除过在路上花费的100元外,还给王卫朝分了600元钱。他们都是晚上到村子群众家中盗窃摩托车,都是采用翻墙进入农户家中,他们通过门缝或者还有趴在墙上看谁家有摩托车,有时尹存良还上到房子上面往院里看,如果谁家有车郭二民就把尹存良架起来翻到农户家中,然后把大门打开偷。到村子后王卫朝负责看人望风,郭二民和尹存良主要负责进到农户家中偷车。(八)第八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岐星村十组。2012年10月27日晚他家一辆蓝色建设雅马哈牌JYM125-B型二轮摩托车被盗,车牌号陕CEJ5**,车是2012年9月分花8500元买的,当时开票只开了6300元。2.书证。陕CEJ5**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冯某,车型为建设雅马哈牌JYM125-B型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5384.62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蔡家坡镇岐星村十组冯某家为其于2012年10月27日晚与郭二民盗窃摩托车的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建设雅马哈牌JYM125-B型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67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0月底一天晚上,他和郭二民从蔡家坡西三路往西约一二公里到一个村子一户人家偷了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在相邻的另一个村子一户人家偷了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随后他和郭二民骑到西安卖给了张燕斌。(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就在他们偷电视机的第二天(2012年10月27日晚),他和尹存良还在蔡家坡跟前一个村子偷了二辆二轮摩托车。当时他到蔡家坡后就和尹存良在旅社住着,到晚上11点多时,尹存良带他走到跟前一个村子,他们在这个村子偷了一辆二轮摩托车。然后尹存良就用偷下的这辆摩托车把他带到另一个村子,他们在一个农户家又偷了一辆二轮摩托车。然后他和尹存良就骑到西安卖给张燕斌。卖了1500元,除过他们花费的外,他和尹存良把剩下的钱平分了。(3)被告人张燕斌供述证明,第二天(2012年10月底)早上6点多,尹存良和郭二民二人骑了一辆蓝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车有七成新,他给了大约2800元,后来在西安鱼化寨机动车交易市场卖了3500元。(九)第九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四组,2012年11月24日晚其妻弟王海岐放在他家的一辆红色大阳牌DY150ZH-5型三轮摩托车被盗,车牌号为陕CEC1**、车是2011年3月花5000元钱购买的。(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四组,2012年11月24日晚他放在自家院子里车棚的一辆110红色二轮摩托车被盗,车牌号为陕CE36**,车是2006年花4280元购买的。2.书证。(1)陕CEJ1**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海岐,车型为大阳牌DY150ZH-5型三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854.37元。(2)陕CE36**机动车信息及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张某甲,车型为大阳牌DY110-15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3076.92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四组张某甲家、张某某家为其2012年11月24日晚与郭二民、淡某某盗窃摩托车的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大阳牌DY150ZH-5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2300元,大阳牌DY110-15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7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他带着郭二民、淡某某从蔡家坡坐出租车往东走约2公里,步行到西宝中线北边一个村子,偷了一户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另一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郭二民和谈宏伟将车骑到西安卖给了巨博如。(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11月底,那天他和尹存良、淡某某在蔡家坡一家旅馆住着,晚上11点多他们三人出宾馆叫了一辆出租车向蔡家坡东边走,在西宝中线旁边一个村子,他们在一家偷了一辆三轮车。在另一家偷了一辆二轮摩托车,随后他和淡某某把这二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卖给巨博如,当时能卖2000元左右。(3)被告人淡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11月20日左右,他从外地回来,尹存良、郭二民和他在蔡家坡一个旅社住着,晚上10点多他们坐一辆出租车到了蔡家坡东边二、三公里一个村子,他在村口,时间不长郭二民推了一辆红色二轮,接着过了一会他两又推一辆红色三轮,然后他和郭二民把这二辆摩托车骑到西安卖了,是郭二民接的钱,具体多少钱他不知道。尹存良负责翻墙开门,郭二民推车、撬车,他负责在外望风和向西安骑车。尹存良、郭二民他们之间如何分钱他不清楚,他给西安骑一次车郭二民给他400元。(十)第十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葛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金渠镇范家寨村九组,2012年11月29日晚他的一辆摩托车和他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他家被盗。他的二轮摩托车是一辆红色重庆建设JS125-28,车牌号陕CG75**,09年从康某某手中购买的,当时花了4000元。他哥葛天灵的三轮摩托车是宗申型号为ZS150ZH-16,2012年11月购买的,当时花7500元。(2)被害人葛天灵陈述证明,其家住金渠镇范家寨村九组,今早6点30分左右,他兄弟葛某某打电话说他放在他家院子的一辆三轮拐的车被盗了,车是一辆红色宗申摩托车,型号:ZS150ZH-16,2012年11月花7500元买的。他兄弟葛某某的摩托车也被盗了。2.书证。(1)陕CG75**机动车信息及收据证明该车原所有人为康某某,车型为建设JS125-28两轮摩托车,原购置价为5850元。(2)机动车信息及收据证明,葛天灵所买车型为宗申摩托车,型号:ZS150ZH-16,原购置价为7500元。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眉县金渠镇范家寨村九组葛某某家为其2012年11月29日晚与郭二民、淡某某盗窃摩托车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3)第03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宗申ZS150ZH-16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6500元,建设JS125-28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2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1月底一天晚上,他带着郭二民、淡某某来到眉县南边公路上,从一个驾校旁边的水泥路往南到一个村子,偷了一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郭二民和淡某某将车骑到西安卖给巨博如。(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就在上一次的前一天(2012年11月29日)他们还在眉县偷了一次。那天他和尹存良、淡某某在又一村旅社住着,到晚上12点左右,尹存良就用摩托车带着他和淡某某顺着街道向南走,从一所驾校西边的公路向南走,在这个村子一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他和淡某某骑到西安后就卖给巨博如,那些天卖的车比较多,具体卖多少钱记不清了。(3)被告人淡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多,尹存良骑摩托车带着他和郭二民从又一村旅社顺眉县南环路向东走,然后从华强驾校西边的水泥路向南走来到一个村子,他在村口等,尹存良和郭二民进村子时间不长就推出一辆三轮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尹存良骑车回家了,他和郭二民把偷来的车骑到西安卖给一个人,车是郭二民卖的,具体卖多少钱他不知道。(4)被告人巨博如供述证明,2012年8、9月份,他发现有两个人给他们组张燕斌送摩托车,他们给张燕斌的车价位比较低,巨博如知道车来路不正,也想认识这二个人,通过他们也收购一些便宜的赃车,倒手后也想赚两个钱。到9月底10月初的一天中午,他在家里干活,其中卖车的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姓尹)从他家地边过,他就挡住,提出他也想从他们手里收购赃车的想法,当时姓尹的对他还不信任,聊了几句也没有留联系方式,又过了一个月左右,他在他们村的北边又遇到了姓尹的,他在哪里赌博,把钱输了,向巨博如借钱,他就给他借了400元,然后他提出让姓尹的以后有赃车的话给他这送,他们把各自的联系方式留下了。2012年11月中旬,那天郭二民早上打电话叫他到村口看车,当时是郭二民和一个他不认识的小伙,事后他听说姓淡,名字他不知道,他两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他看了车的情况后,给了他们2000多元,事后他把这二辆摩托车骑到西安鱼化寨市场卖了,他能赚几百元。(十一)第十一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北兴村三组,2012年12月1日7时30分左右,他发现他家的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陕CZ94**,车是2011年9月购买的,价值5700元。(2)被害人王丙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北兴村二组,2012年11月30日晚他放在院子里的一辆摩托车被盗,车是蓝色轻骑铃木牌QS125-5C型,是其表弟贺某某的,车牌号:陕CG80**,摩托车是2009年7月购买的,价值6400元。2.书证。(1)陕CZ94**机动车信息及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冯某某,车型为五羊本田WY125-S两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444.44元。(2)陕CG80**机动车信息证明,该车所有人为贺某某,车型为轻骑铃木牌QS125-5C型两轮摩托车。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眉县北兴村三组冯某某家、二组王丙家为其2012年11月30日晚与郭二民、淡某某盗窃摩托车地点。4.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2)第102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五羊本田WY125-S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100元,轻骑铃木牌QS125-5C型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2200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1月底一天晚上,他带着郭二民、淡某某从又一村旅社出发,来到县城北边的街道,从一个医院旁边的小路往北到一个村子,偷了一户一辆蓝色二轮摩托车,在另一户偷了一辆灰色弯梁摩托车,偷完后他回家,郭二民和谈宏伟把车骑到西安卖给巨博如,卖了不到2000元。(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11月底,那天他和尹存良、淡某某在眉县又一村旅社住着。到晚上11点多,尹存良就用摩托车带着他和淡某某在眉县县城北边很近一个村子转,在一个农户家中偷了一辆弯梁二轮摩托车,在不远一个村子又偷了一辆摩托车。他就和淡某某分别骑了一辆到西安卖给巨博如了,车卖了3000元左右,除过他们的花销,他和尹存良每人1000元钱,淡某某分了700元。(3)被告人淡某某供述证明,第二天(2012年11月底)晚上,他和郭二民、尹存良顺眉县中医医院东边不远向北一条路进入一个村子,他两进村后,他在村口等,时间不长郭二民推出一辆白色弯梁摩托车,淡某某把车接过藏在偏僻处。过了一会他两又推出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他和郭二民一人骑一辆摩托车到西安卖给上次那人了。卖多少钱不知道。(4)被告人巨博如供述证明,2012年12月1日收购了一次,当时还是郭二民给他打电话让到他村北边的路口,郭二民和姓淡的小伙骑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弯梁二轮摩托车。当时他看了车情况后给了他们2000元左右,事后这两辆摩托车他骑到西安鱼化寨市场卖了,能赚几百元。(十二)第十二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段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三组,2012年12月4日早起来后发现家里一辆三轮摩托车被盗了,车是红色大运DY150ZH-6150三轮摩托车,车号陕CGB6**,今年6月买的,花了7500元。(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三组,2012年12月3日晚他家二头羊和一辆红色绿源电动摩托车被盗,车是2012年4月花2800元购买的。大羊有二岁、小羊有一岁,二头羊大约能值2500余元。(3)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四组。2012年12月3日晚停放在家里的三轮摩托车被盗,车是一辆骥达牌CT150ZH-D型摩托车,车牌号陕CZ92**,是2011年8月花6800元买的2.书证。(1)陕CGB6**信息证明,该车所有人为段某某,车型为大运DY150ZH-6三轮摩托车。(2)机动车信息证明,该车为红色绿源电动摩托车,户名贾某某(闫某某妻子)。(3)陕CZ92**机动车信息及销售发票证明,该车所有人为王某丁,车型为骥达牌CT150ZH-D型三轮摩托车,不含税价为4273.5元。(4)邱某某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王卫朝妻子邱某某处扣押现金1000元。(5)巨博如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巨博如处扣押绿源电动车一辆。(6)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发还闫某某绿源电动车一辆(YID-816BT),现金1000元。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证言证明,他丈夫王卫朝十几天前回来时牵了二头羊,说是给家里买的,二个羊一大一小,过一个星期前他家门口来个收羊的,她就把这羊卖了,二头羊共卖了1000元。4.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三组段某某、闫某某家,段家庄四组王某丁家为其2012年12月3日晚与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摩托车和二只奶羊的地点。5.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2)第102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大运DY150ZH-6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5300元,绿源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500元,两只奶羊经鉴定价格总计为2100元,骥达牌CT150ZH-D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4000元。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2月3日晚11点多,他骑着他的踏板摩托车带着郭二民、王卫朝从眉县平阳街又一村旅社出发,到县城南边一个村子,偷了一户人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后又到相邻一个村子偷了一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另一户偷了一辆绿色电动车和二只奶羊。偷完后他回家了,郭二民和王卫朝将车骑到西安联系巨博如卖了4000多元。王卫朝把偷下的奶羊拉回他家了。(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2012年12月3日,他们三个还是在眉县又一村旅社住着,直到晚上大约12点左右,尹存良骑摩托车带着他和王卫朝还是从转盘向南走,在村子里面他们发现谁家有摩托车就翻墙进入农户家中。在一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一农户家中偷了一辆电动车和二只奶羊。最后还在不远的另一个村子将停在门口的一辆三轮车的铁锁子剪断后把车偷走了。然后郭二民就骑了一辆三轮车拉着电动车、王卫朝骑着另一辆三轮车拉着二只奶羊到西安去卖给巨博如。总共卖了4000元左右,除过他们在路上的花费,他和尹存良每人分了1500元左右,因为王卫朝把二只奶羊拉回家,这次给他分了几百元。(3)被告人王卫朝供述证明,12月3日晚上,他和尹存良、郭二民还是从眉县县城西边的转盘向南走,他们进到一个村子里面,尹存良、郭二民两个在农户家中偷车。他还是在跟前看人望风,他们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后就交给他让他藏车,藏好后他回到村子,尹存良又推了一辆电动车,郭二民还牵了二只奶羊,说是要拉到西安杀了,他就又把电动车和羊藏到三轮车那里。等了一会尹存良和郭二民又推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然后他们就把电动车和奶羊装到三轮车上,王卫朝骑着装奶羊的三轮车,郭二民骑着装电动车的三轮车往西安走。到兴平后他把奶羊拉回家了。然后他就把这辆三轮车骑到巨博如那里和郭二民骑来的三轮车、电动车一起卖给巨博如。卖了多少钱他没有问,事后郭二民把奶羊给他折了1000元,另外还给他分了200元钱。(4)被告人巨博如供述证明,2012年12月4日凌晨,郭二民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弄了几辆摩托车,让他到路口看车。当时郭二民和那个大个子王卫朝二个人,郭二民骑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上面拉了一辆电动车,王卫朝骑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巨博如看了车的情况后,给了他们3000多元。事后他把这三辆车都骑到西安鱼化寨市场卖了,他能赚1000多元。(十三)第十三宗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郝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十二组,2012年12月4日晚他家院子的电动摩托车被盗,车是黑色二轮邦德牌电动摩托车,型号为TDL11Z,是2012年9月买的,当时花了2900元。(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十二组,2012年12月4日晚放在家里院子的三轮摩托车被盗,车是一辆红色福田牌载货三轮摩托车,车牌号陕CZ81**,是2011年7月花5150元购买的。(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十二组,2012年12月4日晚放在家里院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被盗。三轮车是红色骥达牌三轮车,型号CT150ZH-13,二轮摩托车是红色豪爵摩托车,型号HJ125-7,车牌号陕CG35**。三轮摩托车是2012年7月花5100元购买的,二轮摩托车是他弟骑他同事邓存弟的,车是2004年买的,当时价钱是5600元。2.书证。(1)收款收据及合格证证明邦德牌电动摩托车购买价格2900元。(2)销售发票证明李某甲福田牌载货三轮摩托车不含税价5000元。(3)机动车信息及销售发票证明李某的骥达牌三轮车性能,不含税价为4358.97元。(4)陕CG35**车辆信息证明,该车所有人为邓某某,车型为豪爵HJ125-7两轮摩托车。3.辨认笔录。尹存良辨认笔录证明经尹存良辨认眉县王长官寨村十二组郝某甲家、李某甲家、李某家为其2012年12月4日晚伙同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摩托车的地点。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证明眉县首善镇王长官寨村十二组郝某甲、李某甲、李某家被盗后,公安机关对三家现场的勘查情况。5.鉴定意见。眉价鉴字(2012)第102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宗涉案型号为TDL11Z邦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1800元,福田牌FT150ZH-5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100元,骥达牌CT150ZH-13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3700元,HJ125-7豪爵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格为900元。6.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尹存良供述证明,2012年12月4日晚11点多,他骑着他的踏板摩托车带着郭二民、王卫朝从眉县平阳街又一村旅社出发,往县城南边到一个村子,从门缝或上墙看院子是否有摩托车,发现后,他翻进去把院门打开,偷了一户家里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另一户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第三户一辆黑色电动摩托车。随后郭二民和王卫朝将车骑到西安以大约5200元卖给了巨博如。(2)被告人郭二民供述证明,最近的一次是2012年12月4日,他和尹存良联系好后,他和王卫朝到眉县住在又一村旅社,尹存良来了之后他们就在旅社睡觉,到晚上12点左右,尹存良骑摩托车带着他和王卫朝从眉县西边的转盘那里往南走,在一个村子里面翻墙进入农户家,在一农户家中偷了一辆电动车,在一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在最后一农户家中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然后他们就把电动车和二轮摩托车分别装在二辆三轮摩托车上,他和王卫朝每人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西安把这四辆车卖给巨博如,四辆车总共卖了6200元,他和尹存良每人分2000元,王卫朝分1500元,其余的钱就是郭二民和王卫朝在路上住宿吃饭的花费。(3)被告人王卫朝供述证明,2012年12月4日,他和郭二民坐车到眉县后就和尹存良在眉县又一村旅社住着,到晚上12点左右,尹存良用摩托车带着他和郭二民从眉县县城西边转盘往南走,到一个村子之后王卫朝就在他们周围看人,尹存良和郭二民就去偷车。他们在一家偷了一辆电动车,交给王卫朝让他推到村子外面藏起来。王卫朝把车藏好后回到村子,郭二民又先后推过来二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他都推到村子附近的坟圆藏了起来。然后尹存良、郭二民就过来和他一起把电动车和二轮摩托车装在二辆三轮摩托车上。他就和郭二民分别骑着三轮摩托车到西安卖给巨博如,卖了6200元,说是还扣了尹存良1000元钱,最后只给郭二民5200元钱,给王卫朝分了1500元。(4)被告人巨博如供述证明,2012年12月5日凌晨,尹存良、郭二民先后给他打电话,说是他们把车弄下了,让他到村口路北看车。他到后发现尹存良没有来,还是郭二民、王卫朝二个人。他们一个骑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拉了一辆电动车,一个骑三轮摩托车拉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他看了车的情况后,说好6200元钱,因为尹存良以前借了他1000元,他就把这1000元扣了,给了他们5200元,事后二辆三轮摩托车他骑到西安鱼化寨市场卖了,总共卖了4650元,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在他家放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尹存良、郭二民、王卫朝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淡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巨博如、张燕斌虽只实施销赃行为,但事前与盗窃的犯罪分子通谋,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巨博如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燕斌犯罪数额较大。六名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尹存良、王卫朝、巨博如当庭辩解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存良、郭二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卫朝、淡某某、巨博如、张燕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王卫朝、淡某某、巨博如、张燕斌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存良、巨博如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燕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前后罪实行并罚。被告人郭二民、王卫朝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二民、淡某某、张燕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卫朝、巨博如能退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存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郭二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卫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燕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撤销(2012)杨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被告人张燕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中的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已扣除杨陵看守所羁押4个月)。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巨博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赵功德审判员:王澜飞审判员:李某森

书记员:任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