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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党世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柞刑初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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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世模,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12月1日因盗窃被商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2月9日被决定所外执行;2007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3)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世模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询了被告人党世模的意见,被告人党世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谷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世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世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世模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党世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党世模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世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涛代理审判员:张纲人民陪审员:刘志芳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