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甲,别名白某乙,男,生于1977年11月5日,汉族。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投案自首,当日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白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5日晚,被告人白某甲伙同赵某某(在逃)、冯某某在子长县安定镇屈家沟山上瓦窑堡采油厂2607号井场盗窃五根油管后,冯某某驾驶三轮车载乘白某甲运输油管途中三轮车翻至山崖下,致冯某某当场死亡,白某甲受伤。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五根油管价值1658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甲便搬至宁夏居住,2012年10月30日到子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赵某某为处理冯某某丧事被子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至今未归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7年1月25日晚,子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白某甲、赵某某、冯某某在子长县安定镇屈家沟村一处井场盗窃五根油管,决定立案侦查。2、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1月25日,白某甲、冯某某在他家闲聊时,白某甲提出到他照看的油井场上弄些油管卖了过年,他说他照看的井场油管有数了,但另一个井场上剩余些油管,于是他们商量盗窃油管出卖后平分。当天下午,他和白某甲骑摩托车先到井场将油管锯开,冯某某驾驶三轮车到井场后,他们将割开的五根油管装入冯某某的三轮车从井场出发下山,行至屈家沟一处山洼时,他看见冯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掉下了山洼,白某甲也坐在三轮车上,他赶紧打电话通知了双方的家属。3、被告人白某甲供述证实,2007年1月25日下午,他与冯某某在赵某某家闲聊时,赵某某问他们是否去井场偷油管,他和冯某某同意并商量用冯某某的三轮车拉油管。他坐赵某某的摩托车先到井场后,冯某某驾驶三轮车也到了井场,他们用锯条将五根油管锯成节装入冯某某的三轮车,他就坐三轮车与冯某某往山下走,赵某某跟在后面,行至屈家沟村一处山洼时,冯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翻至沟里,等他清醒后,发现他已经到了子长县县医院,并听说冯某某当场死亡,他在医院住了几天就搬到宁夏居住,2012年10月30日到子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他在安定镇屈家沟村照看的2607号井场上放置过一些废旧油管。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盗现场位于子长县安定镇屈家沟村山上一处井场。6、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2007)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五根油管鉴定价值为1658元。7、子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1月25日晚,赵某某、白某甲、冯某某在盗窃油管后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当场死亡,白某甲受伤后逃跑,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赵某某家属与死者冯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某家属赔偿冯某某家属8万元。为妥善处理冯某某丧事,子长县公安局对赵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赵某某因与其妻高某某离婚,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白某甲于2012年10月30日到子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赵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为处理冯某某丧事,由他做担保人将赵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赵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无法联系。9、户籍证明证实,白某甲生于1977年11月5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以支持。被告人白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宁峰代理审判员::郭小琳人民陪审员::强小莉
书记员::贺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