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抓获,2013年4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娇、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还赃物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X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学万人民陪审员:李建辉人民陪审员:赖庆娟
书记员: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