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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柳运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万法刑初字第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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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运发,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利川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抓获,2013年1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运发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兵、被告人柳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运发盗窃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柳运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学万

书记员: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