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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万法刑初字第0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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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3)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长康、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期限,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学万人民陪审员:丁天明人民陪审员:赖庆娟

书记员:吴虹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