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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姚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灞刑初字第00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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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2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段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