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中专文化,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3)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