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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顾福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顺刑初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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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福川,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4月2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三百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福川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福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福川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福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顾福川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243元,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洪琪琳

书记员:郭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