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龙,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福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福龙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福龙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福龙退出赃物人民币18500元,返还被告人郑×2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林××500元,返还被害人郑×1和郑×3人民币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洁珍
书记员:许祥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