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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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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盗窃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于2012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窜至南安市金淘镇水阁村17号黄某甲家中,盗走黄某甲放在一楼房间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00元。2、2013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老狗”(另案处理)窜至南安市金淘镇水阁村亿仔63号黄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及1箱香烟(价值人民币4075元),后将该箱香烟丢弃在隔壁黄甘堂的房屋内。现该箱香烟已追回。3、2013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南安市码头镇刘林村大祖边35号洪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和一个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88元)。4、2013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老狗”窜至南安市金淘镇金淘村新二36号吴某家中,盗走1台三星NC10-KA03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5、2013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南安市金淘镇石林村丰美72号杨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和1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135元)。6、2013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老狗”窜至南安市金淘镇莲坑村内山坂10组李某家中,盗走1条心型吊坠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047.4元)。2013年7月11日22时许,南安市刑侦大队接耳目举报,在南安市诗山镇网友之家网吧抓获被告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甲、叶某、黄某乙、洪某、吴某、杨某、李某,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54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多次且入户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违法所得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黄景南;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返还被害人黄龙;退出赃款人民币1700元和赃物金戒指1个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88元,返还被害人洪梅艺;退出赃物三星NC10-KA03笔记本电脑1台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吴端法;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元或赃物金戒指1枚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35元,返还被害人杨碧治;退出赃物心型吊坠金项链1条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047.4元,返还被害人李文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洁珍人民陪审员:黄莲治人民陪审员:黄高级

书记员:黄晓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