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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元刑初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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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15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林某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