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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唐桂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株石法刑初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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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桂云,男,1964年01月13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3月被原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桂云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欣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珏、冯玉霞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邓志梅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桂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桂云以借车到乡下为名,骗得文某某一台蓝色湘AF97**别克凯越小车。2013年3月5日下午,唐桂云将该别克凯越小车当给株洲市天元区诚信寄卖行,得赃款3550元。2013年3月6日,经被告人唐桂云同意,唐桂云的朋友郭某出资3850元将该台别克凯越小车从诚信寄卖行赎出并使用。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桂云将车从郭某处拿回,再次将该别克凯越小车抵押给株洲市荷塘区雍鑫寄卖行,得赃款7000元,其中还郭某3850元,余下赃款均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该别克凯越小车价值30000元。2、2013年3月7日,被告人唐桂云使用伪造的铁路生活区5栋106号房产证,与彭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彭某某租金及押金6380元,用于吸食毒品。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唐桂云与签订委托租房协议,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唐桂云采取一房多租的办法,骗得邓某某租金1000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3、2013年4月8日,被告人唐桂云在株洲市天元区铁西小区单车棚附近,以借车还款为名,借得阳某一台立马牌电动车。事后,唐桂云将借来的电动车当给株洲市天元区诚信寄卖行,得赃款5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吸食毒品。被告人唐桂云于2013年4月1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案发后,别克凯越小车及立马牌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唐桂云的亲属代唐桂云退还彭某某租金及押金6380元。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唐桂云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文某某、彭某某、阳某、邓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郭某、杨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尿样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借条、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桂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桂云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桂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唐桂云的亲属代唐桂云向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对被告人唐桂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桂云辩称赃款赃物全部退还的意见,经查除从被害人邓某某处骗取的1000元租金外,其他赃款赃物均已发还或退还被害人,该辩解意见部分属实。被告人唐桂云辩解别克凯越小车的价格鉴定过高,经查,被告人唐桂云已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认可该鉴定结论,在审理过程中也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唐桂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桂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唐桂云退赔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桂云的刑期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被告人唐桂云取保候审8天期间已计算在内。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欣欣人民陪审员:邱珏人民陪审员:冯玉霞

代理书记员:邓志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