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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杨年初5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4)慈刑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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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年初,男,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3年3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抓获,同年7月3日、8月21日、12月3日分别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某某,女,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泽民,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年初、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溢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李文华、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朱泽民、被告人杨年初、李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年初、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人不备秘密掉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年初、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年初、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年初、杨某某、钟某某能退赔部分赃款、赃物,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年初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年初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年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犯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三、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被告人郑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被告人杨年初、杨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刘楚明审判员:施琦人民陪审员:杨年明

书记员:李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