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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胡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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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伟刑满释放后,无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2013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胡伟伙同平江县梅仙镇一个叫“李明”的,两人从汨罗市驾驶摩托车窜至平江县余坪乡盘山村,由李明在摩托车上望风,被告人胡伟携带T型启子、套筒扳手等作案工具,进入路边张成均家,趁张继人在屋内看电视机之机,采用撬锁的方法,将张成均之子张庆和停放在自家车库的一台长江牌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事发后,张成均之子张义方听到外面摩托车发动的声音,遂出来查看,见其父亲的摩托车不见了,遂打电话叫人在余坪镇上拦截,并驾车从后面追赶。不久,余坪乡居民李晒元、吴高忠、李能兵等人在余坪集镇上将被告人胡伟抓获,现场追回被盗摩托车和扣押盗窃作案工具一套。经查被盗长江牌女式摩托车为张庆和2013年8月6日所购摩托车,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原审刑事判决书、被盗摩托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书证;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证人李晒元、吴高忠、李能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庆和的陈述;被告人胡伟的供述;场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伟的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正彪

书记员:胡艳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