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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建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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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建福。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1997)珠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年一月十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后因保外就医逾期不归,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顺延刑期五年一个月十一天。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建福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虽因患有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肌轻度萎缩,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仍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初级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奖奖励分3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77.3分。2012年至2013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建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魏云良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