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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军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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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蒋军光。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5日作出(2004)辰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军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15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蒋军光在执行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活动。2010年参加队列会操,获得奖励分1分。2013年夹控危险分子,共获得奖励分2分。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2012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奖励分120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蒋军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军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军光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聂景华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