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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望根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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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汪望根,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发现漏罪,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望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望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汪望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望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望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望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