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虹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