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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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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某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虹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