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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赖恒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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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赖恒周。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17日作出(1996)沪一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恒周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1999年5月26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9月3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8月27日、2005年9月15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9月11日、2011年11月4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八个月。服刑期至2017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赖恒周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7次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2012年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0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表扬一个,余奖励分8.2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赖恒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赖恒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恒周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