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义军,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了(2010)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潘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账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潘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淞审判员:宋宏代理审判员:张岩岩
书记员:孙逢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