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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夫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济刑执字第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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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高夫建,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了(2008)汶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夫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高夫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夫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账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夫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夫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建淞审判员:宋宏代理审判员:张岩岩

书记员:孙逢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