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晓斌。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王晓斌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并多次在《育德报》和黑板报中刊稿。2013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并在培训班中协助警察和老师管理好课堂秩序共获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劳动,能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5分,并因较好地完成了值班任务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70分。2012年至2013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王晓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晓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魏云良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