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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冬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3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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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冬生,初中。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临湘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冬生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奖励考核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省文明小组组长奖励考核分5分;2013年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6.4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09.1分。2012年至2013年度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二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冬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冬生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冬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魏云良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