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力木XX,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身份证号……,维吾尔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家住……,租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力木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红梅独任审判,书记员卫洋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力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阿力木XX到岳阳火车站附近伺机扒窃作案。9时50分,被告人阿力木XX寻找作案目标至岳阳市岳阳楼区连云街希望儿童城附近,发现身穿紫色上衣的盛XX途经此地,盛XX上衣右边口袋内有一部白色手机,便尾随盛XX身后,趁其不备用右手食指和中指将盛XX的一部价值499元的白色三星GT-S5396型手机夹出后迅速逃离。当被告人阿力木XX携带赃物逃至附近的肯德基店正门前时,被被害人盛XX扭住,被告人阿力木XX即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盛XX。被告人阿力木XX被随后赶来的便衣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阿力木XX的户籍资料,被害人盛XX的陈述,被告人阿力木XX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2013年10月29日连云街希望儿童城附近监控视频资料及阿力木XX扒窃视频截图,公安机关拍摄的被盗物品照片及制作的《提取笔录》,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便衣侦查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3)21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力木XX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力木XX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力木XX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返回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力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红梅
书记员:卫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