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被羁押前暂租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红梅独任审判,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张XX从河南来到岳阳找工作,因未找到合适的工作,且随身带的钱用光,遂产生利用到网吧上网之机,拆开电脑主机箱盗窃电脑CPU和内存条换钱用的想法。2013年8月至9月9日,被告人张XX先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桥西学坡新村网吧、奇家岭曾家垅港旋风网吧、奇家岭理工学院岳磁街一点通网吧,采用拆卸电脑主机箱的方法盗窃作案3次,盗得桥西学坡新村网吧的一根价值216元的金士顿内存条,奇家岭曾家垅港旋风网吧的一个价值186元的英特尔G540型CPU、一根价值144元的金士顿内存条,奇家岭理工学院岳磁街一点通网吧一个价值217元的英特尔G540型CPU、一根价值196元的黑金刚内存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959元。被告人张XX销赃得款460元。2013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XX到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致富街太空网吧46号机上网并伺机盗窃作案。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XX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拆卸45号机机箱螺丝时,发现机箱未上螺丝,遂用手打开机箱将机箱内的一个价值180元的速龙CPU、一根价值233元的金士顿内存条盗出放进自己的口袋,在伺机离开网吧时被该网吧老板李XX发现并被抓获,被告人张XX即将盗取的速龙CPU、金士顿内存条返还给被害人李XX。随后,被告人张XX被接李XX报警赶到现场的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郭镇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张XX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认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前三次盗窃作案事实,并带领办案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张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被害人徐XX、谢XX、王XX、李XX的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张XX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及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张XX被抓获的《到案说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3)1972、1973、1974、19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红梅
书记员:金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