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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张雷、陆清华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2013)楼刑二初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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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身份证号……,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家住……,租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陆XX,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陆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凯峰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墩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陆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陆XX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XX、陆XX归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刘XX、胡蓉、覃XX的全部经济损失6800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XX、胡XX、覃XX的陈述,被告人张XX、陆XX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3)1859、1860、1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岳阳市烟草局卷烟鉴定报告,被告人张XX、、陆XX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张XX、陆XX的抓获经过,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站前路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人赔偿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陆XX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XX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陆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三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XX、陆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认为被告人张XX、陆XX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张XX、陆XX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陆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凯峰

书记员:李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