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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磐刑初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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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军伟

代书记员:徐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