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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忠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2013)金磐刑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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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200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永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忠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爱娟

代书记员:徐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